雖然軟件系結構的概念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已經提出,但真正引起關注和重視是在90年代。
1992年,Ikwayne Perry和Ales Wolf定義:軟件體系結構={元素,形式,準則}。軟件體系結構是由具有特定形式的體系結構元素或設計元素構成,包括處理元素、數據元素和連接元素。處理元素負責對數據進行加工,數據元素是被加工的信息連接元素把體系結構的不同部分組合連接起來。軟件體系結構形式由專有特性和關系組成。而在多個體系結構方案中選擇合適的體系結構方案往往基于一組
準則。這一定義注重區分處理元素、數據元素和連接元素,這一方法在其它的定義和方法中基本上得到保持。
1993年 DavidW an和MaryS haw提出:軟件體系結構=}組件,連接件,約束}。組件可以是一組代
碼,如程序的模塊;也可以是一個獨立的程序,如數據庫服務器。連接件可以是過程調用、管道、遠程調用等,用于表示組件之間的相互作用。一個軟件體系結構還包括某些約束,約束一般為對象連接時的規則或指明連接的勢態和條件。軟件體系結構是設計過程的一個層次,它處理那些超越算法和數據結構的設計,研究整體結構設計和描述方法。
1994年 , Bass等人提出:體系結構設計至少應包括應用領域的功能分割、系統結構、結構的領域功能分配三個方面。
1995年 , DavidG arlan和MaryS haw修正定義:軟件體系結構包括系統組件的結構、組件的相互關系以及控制組件設計演化的原則和指導三個方面。
1996 年 ,Kmchten指出,軟件體系結構有四個角度:概念角度、模塊角度、運行角度和代碼角度。概念角度描述系統的主要組件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模塊角度包含功能分解與層次結構;運行角度描述一個系統的動態結構;代碼角度描述各種代碼和庫函數在開發環境中的組織。
1997年 , Bass,Cl ements和KazTnan提出:軟件體系結構包括組件、組件的外部可見性以及相互的關系。其中軟件組件的外部可見性是指軟件組件提供的服務、性能、特性、共享資源使用等。該定義強調體系結構分析需要從系統中抽象出用于分析、決策的信息。概括各種不同觀點,可發現它們都支持這樣的觀點,即:軟件體系結構包括系統總體組織、全局控制、通信技術、同步、數據存取、設計元素的功能、組織、規模、性能、設計方案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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