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為公民我有選舉權 竟然18年沒有選舉權
《憲法》規定,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不要說被選舉,我在余杭區生活和工作了有37年是正當的市民,連選舉都被忽略了,就是一個公民基本的政治參與權都沒有了。
反正我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每一個換屆年,沒有選民的登記,沒有領到選票,沒有人讓我投票,我就這樣看著政治人物走馬換將。能不對這樣的民 主形式啞然失笑嗎?能不感到這是一場鬧劇嗎?只是不知這樣的民主鬧劇要演到何時? 只是不知道什么時候杭州市余杭鎮人民政府能夠發一張選民證給我?
論述選舉權
1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一個國家內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選舉法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個,即具有中國的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年滿18周歲,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選舉權,但由于無法行使選舉權,而不列入選民名單。因犯違反國家安全罪或其它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 審判的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2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是憲法規定的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憲法規定,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谡_理解這一原則時,應著重掌握以下三個問題:
1、精神病患者的選舉權問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羈押期間可停止其行使選舉權
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有關規定,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A、被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B、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 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C、正在取得候審或監視居住的;D、正在被勞動教養的;E、正在受拘留處罰的。(張學禮)
3選舉權普遍性原則:在我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結合著的。即有選舉權也就有被選舉權,二者合稱選舉權利。在我國對選舉權無資格限制。在年滿18 周歲公民中,除了極少數被依法剝奪了政治權利和停業行使選舉權利的人以外,享有選舉權利的人極其廣泛,還包括被判處刑罰但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及被羈 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但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等。這些人均準予行使選舉權利,這更能說明我國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
我的戶口和居民身份證都是真的,(絕對不是從街頭辦證的那里花錢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