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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投票原理

          Posted on 2008-11-27 22:38 小強摩羯座 閱讀(167) 評論(0)  編輯  收藏 所屬分類: 好文章
          投票原理

           

          對一件關系一個“集體”行動的事情,可以用投票來決定。投票的基本原則是:

          1.  自己投票決定自己的命運(他人無權投票決定別人的命運)——自決原則。

          2.  承認超過規定的有效票額的一方之選擇為該事件的投票結果,也即集體的選擇——服從原則。

          3.可以不認同基本規則的第二條,即當投票結果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也不想改變自己的想法時,則也可以“自由行動”。此時個人可以不服從集體的行動但也不享受集體的優勢,同時“集體”不可以強行要求個人來服從“集體”,也無義務給個人提供“好處”——正義原則。

           

          原則1(自決原則)其實是“不可否認”的,即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這個原則,而且“逃脫”不了。這很好理解。這也就是說每個正常的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應該對自己的“命運”負責,自己必須也只能決定自己的命運,當然,如果一個人說“我派某某全權代表我來行使權力”,這其實仍然是自己做了決定的事(把自己的選擇交由一個他信賴的人來做并認可/服從此人的選擇)。原則2(服從原則)其實是人作為一個社會人從而不可避免需要跟其他人有各種形式的交往而做出的“利益最大化”選擇。即當一個人雖然有自己的正當的選擇但當一件事情需要一個集體的決策而自己跟“大多數人”的選擇不一樣的時候,選擇服從大多數(也就是集體)通常是比不服從大多數來得更“劃算”一些,所以一般人會承認此服從原則。其實從本質上來說,這仍然是自己在決定自己的選擇。只不過原則1是對“具體事務”的投票規則,原則2是“規則的規則”,即如何確定一件發生概率在01之間的事件規則。因為既然是多人投票,則結果的各方比例肯定會在01之間,而最終結果只能選擇其一的時候,此時必須有一個規則來進行選擇。于是就有了這個服從原則,服從原則中所說的“有效票額”,通常是為50%,有的情況下也可以2/3,或者是“簡單多數”。具體采取多大的比例,這又需要在具體投票前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則進行確定。原則3(正義原則)其實是為了保護集體中任何一個個體在沒有傷害到他人的情況下,也不應受到他人(或集體)的傷害,這也是文明發展的最根本指向,我稱之為“自由意志的最大化”。簡單點說就是,“我不傷害別人,則我也必不可受別人傷害”。近代以來人類文明逐步發展并普及下來的有關“平等,自由,民主,人權”等等“先進”的價值觀念,在本質上都可以說是循著這條原則的。

           

          現舉案例模型如下:

          某學校有個班級(A班)有30個人,某周末組織春游,所有花銷AA制。現在有兩種主流意見,一種說是去故宮,一種是去頤和園。不管去哪里,人數只要超過20人的團體游,則在景點處吃燒烤可以8折優惠。現在需要投票來表決。結果故宮得票17個,頤和園10個,另3個棄權。根據“投票基本原則”,超過一半有效,于是大家去故宮。通常的投票就應該是這樣決定事情。這就是 “投票基本規則”的第1和第2條的應用。另外3個人是這樣的:其中一個雖然沒有投票(也許正好沒時間,也許覺得去哪都行,隨大家就可以),但承認規則2(服從原則),于是也去了故宮。而另外2個人并不認同這個原則2,此時就適用于規則3(補充條款),其中一個不想去故宮也不想去頤和園而想去長城(所以棄權,自己去了長城),另一個是只想去頤和園,決不考慮故宮(所以棄權,自己去了頤和園)。這樣,在“正義的自由選擇狀態”下,30個人中28個人去了故宮,另兩個沒有一起去(也許各自去了想去的地方,或者也有個可能就是根本沒有出去)。這就是“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投票過程。

          另外有一個大班(B班),有100個人,他們大多數人想去長城(當然其內部也經過類似的投票來決定這件事)。而且,他們知道,去長城滿120人的話,吃燒烤可以6折優惠。這樣B班就想讓A班一起去。于是B班長來說,“走,我們都是一個學校的,一起去長城吧”,但是A班基本反對,不想去長城,B班班長就說,“不去不行,我們是一個學校的,而且,我們人數多,要以我們為主”。于是A班長提出“那我在班上投票看看吧”。他們班長說,“要投票我班也一起來投,看看是去哪里”——這很清楚,B班是不能這么做的。這個事例是說明,“一個人沒有權利投票決定別人的命運”。但如果提出B班班長對A班班長說去長城“我們吃燒烤就都可以6折優惠了”,A班班長有點動心(也為了集體更大的利益),回去跟A班同學們說(鼓動說吃燒烤可以6折),A班竟然有很多人動心了,于是A班再次按“規則”進行一次投票,竟然通過了。于是A班和B班聯合去了長城。這就是“為了利益最大化所進行的合理選擇——聯合”。吃完燒烤,他們一起登長城。這時候,B班幾乎大多數人都要坐纜車(相對比較有錢吧)。而纜車滿100人集體購票的話,可以打8折。但經過投票,發現他們班只有90個人愿意坐,人數不夠。于是他們班長又鼓動A班集體購買纜車票。但是A班人可能都比較窮,總共只有5個人愿意做纜車。這樣,B班班長也沒有辦法了,這95個人只好各自購買全價纜車票了并各自支付費用。這說明,當事情可以“單獨進行”的時候,任何人都有權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進行,而不需要服從他人(即不適用規則2)。

          以上原則適用于一個地區關于“是否獨立”的談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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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明白這天,這地,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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