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造到創造
          軟件工程師成長之路
          posts - 292,  comments - 96,  trackbacks - 0

          一:申請一個tom的郵箱,并且設置一下郵件到達免費短信提醒。(30條每月,超出部分不提醒,不收費。)

          二、打開Gmail的設置,在轉發和POP(Forwarding and POP)中把Gmail的郵件轉發到新申請的tom的郵箱中,并且將原件保存在Gmail中。

          (選擇“將所接收郵件的副本轉發至”(Forward a copy of incoming mail to),在后面填入新申請的tom郵箱,選擇將Gmail副本保存在“收件箱”中(keep Gmail’s copy in the inbox))

          posted @ 2007-11-05 16:21 CoderDream 閱讀(3188) | 評論 (3)編輯 收藏
          Class類中,我們使用最多的就是forName()方法和newInstance()方法。

          1、使用forName()方法時,即使引用同一個包中的類,也要寫完整的包名,如:
                  try {
                      Printable p1 
          = (Printable) Class.forName(
                              
          "com.coderdream.chapter21.proxy.a1.Printer").newInstance();
                  } 
          catch (Exception e) {
                      System.out.println(
          "Nooo");
                  }

          接口Printable和類Printer在同一個包中,但也要寫完整的包名,否則拋出異常,提示找不到Printer類。

          2、使用newInstance()方法時,如果不存在無參的構造函數,也會報找不到Printer類。
          這一點很容易忽略,而且很難找到錯誤,我們經常會寫一些帶參數的構造函數。而此處的newInstance()方法是會調用默認構造函數,如果不存在會拋出找不到類的異常。
          posted @ 2007-11-05 14:48 CoderDream 閱讀(252) | 評論 (0)編輯 收藏
          01、JBoss Seam:一個深度集成框架(一)
          02、JBoss Seam en
          03、Ajax for Java developers: Write scalable Comet applications with Jetty and Direct Web Remoting
          04、Sun JNDI教程翻譯 第一部分 Getting Started
          05、Apache commons 包使用:A simple text email
          posted @ 2007-11-02 18:01 CoderDream 閱讀(255) | 評論 (0)編輯 收藏
          01、struts2入門之HelloWorld
          02、忙里找閑,自寫了一個StrutsConfig配置文件條件查找工具(不斷改進中)
          03、Subversion之路---實現精細的目錄訪問權限控制<轉>
          04、JDBC中的日期問題
          05、使用HttpUnit進行集成測試(轉載)
          06、引領你的一生
          07、Hashtable和HashMap類的區別
          08、項目經歷系列(二):計劃和預測能力以及準備能力(僅做為與好友探討的材料)
          09、測試 servlet(轉)
          10、五種提高 SQL 性能的方法
          11、javascript中函數的深入理解
          12、50本書總結的50句話(轉載)
          13、請不要做浮躁的人---轉載
          14、14個助你成功的心理定律-----轉載
          15、Spring+hibernate+DWR整合
          16、log4j的ConversionPattern參數的格式含義
          17、Struts2.0文件上傳-文件尺寸問題
          18、代碼規范(轉)
          19、spring事務探索 [轉]
          20、To install JSEclipse
          21、樹的查詢
          22、JAVA代碼查錯
          23、java面試題
          24、SSH實現分頁
          25、HTML標簽
          26、Spring學習筆記 2007-10-31
          27、取石子游戲
          posted @ 2007-11-01 11:56 CoderDream 閱讀(281) | 評論 (0)編輯 收藏
          01、應用程序服務器與web服務器的關系
          02、Java的一些小細節(四)Collection——《HardCore Java》
          03、java反射基礎
          04、Java 中的堆和棧(轉)
          05、俞敏洪:不要為眼前的得失而抓狂
          06、Facebook詳解 涵蓋發展歷史和系統模型
          posted @ 2007-11-01 11:01 CoderDream 閱讀(261) | 評論 (0)編輯 收藏

                  某些時候,我們希望讀寫某個包下面的文件,例如包com.coderdream.chapter20.flyweight.sample下的txt文件,但我們并不想把文件寫成絕對路徑。
          解決辦法:
                  1、我們可以通過新建一個空文件,然后的到當前文件的絕對路徑;
                  2、然后用這個路徑+文件夾名來新建一個BufferedReader。
                  這樣就可以順利讀取包中的文件了。

           1     /**
           2      * 構造函數
           3      * 
           4      * @param charname
           5      */
           6     public BigChar(char charname) {
           7         this.charname = charname;
           8         try {
           9             File file = new File("");
          10             String s =
           file.getAbsolutePath();
          11             BufferedReader reader = new BufferedReader(new
           FileReader(s
          12                     + "\\src\\com\\coderdream\\chapter20"

          13                     + "\\flyweight\\sample\\big" + charname + ".txt"));
          14             String line;
          15             StringBuffer buf = new StringBuffer();
          16             while ((line = reader.readLine()) != null) {
          17                 buf.append(line);
          18                 buf.append("\n");
          19             }
          20 
          21             reader.close();
          22             this.fontdata = buf.toString();
          23         } catch (IOException e) {
          24             this.fontdata = charname + "?";
          25         }
          26     }
          posted @ 2007-10-31 17:36 CoderDream 閱讀(641) | 評論 (0)編輯 收藏
            1 /**
            2  * MapTest.java
            3  *
            4  * Provider: CoderDream's Studio
            5  *
            6  * History
            7  *    Date(DD/MM/YYYY)    Author          Description
            8  * ----------------------
            9  *    Oct 31, 2007        CoderDream        Created
           10  */
           11 package com.coderdream;
           12 
           13 import java.util.HashMap;
           14 import java.util.Iterator;
           15 import java.util.Map;
           16 import java.util.TreeMap;
           17 
           18 /**
           19  * @author CoderDream
           20  */
           21 public class MapTest {
           22 
           23     /**
           24      * <pre>
           25      *         使用HashMap使用1:
           26      *             用迭代器得到map.entrySet(),
           27      *             然后通過迭代得到Map.Entry對象,最后打印。
           28      *             打印結果未排序
           29      * </pre>
           30      * 
           31      */
           32     public void f1() {
           33         Map map = new HashMap();
           34         map.put("1""Level 1");
           35         map.put("2""Level 2");
           36         map.put("3""Level 3");
           37         map.put("4""Level 4");
           38         map.put("F""Level F");
           39         map.put("Q""Level Q");
           40         Iterator it = map.entrySet().iterator();
           41         while (it.hasNext()) {
           42             Map.Entry e = (Map.Entry) it.next();
           43             System.out.println("Key: " + e.getKey() + "; Value: "
           44                     + e.getValue());
           45         }
           46     }
           47 
           48     /**
           49      * <pre>
           50      * 使用泛型模式說明Map中存儲的對象類型
           51      * </pre>
           52      */
           53     public void f2() {
           54         Map<String, String> map = new HashMap<String, String>();
           55         map.put("1""Mon.");
           56         map.put("1""Monday");
           57         map.put("one""Monday");
           58         Iterator<Map.Entry<String, String>> it = map.entrySet().iterator();
           59 
           60         while (it.hasNext()) {
           61             Map.Entry entry = it.next();
           62             System.out.println(entry.getKey() + ":" + entry.getValue());
           63         }
           64     }
           65 
           66     /**
           67      * <pre>
           68      * 通過集合Set來得到HashMap中的對象
           69      * </pre>
           70      * 
           71      */
           72     public void f3() {
           73         Map map = new HashMap();
           74         map.put("1""Mon.");
           75         map.put("1""Monday");
           76         map.put("one""Monday");
           77         Iterator it = map.keySet().iterator();
           78         String tmpKey = null;
           79         while (it.hasNext()) {
           80             tmpKey = (String) it.next();
           81             System.out.println("Key: " + tmpKey 
           82                     + "; Value: " + map.get(tmpKey));
           83         }
           84     }
           85 
           86     /**
           87      * <pre>
           88      *     使用TreeMap代替HashMap,取得結果是排序后的結果
           89      * </pre>
           90      */
           91     public void f4() {
           92         Map map = new TreeMap();
           93         map.put("1""Level 1");
           94         map.put("2""Level 2");
           95         map.put("3""Level 3");
           96         map.put("4""Level 4");
           97         map.put("F""Level F");
           98         map.put("Q""Level Q");
           99         Iterator it = map.entrySet().iterator();
          100         while (it.hasNext()) {
          101             Map.Entry e = (Map.Entry) it.next();
          102             System.out.println("Key: " + e.getKey() 
          103                     + "; Value: " + e.getValue());
          104         }
          105     }
          106 
          107     /**
          108      * @param args
          109      */
          110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111 
          112         MapTest mt = new MapTest();
          113         System.out.println("----------f1()----------");
          114         mt.f1();
          115         System.out.println("----------f2()----------");
          116         mt.f2();
          117         System.out.println("----------f3()----------");
          118         mt.f3();
          119         System.out.println("----------f4()----------");
          120         mt.f4();
          121     }
          122 }


          輸出結果:

          ----------f1()----------
          Key: 
          3; Value: Level 3
          Key: 
          2; Value: Level 2
          Key: F; Value: Level F
          Key: 
          1; Value: Level 1
          Key: Q; Value: Level Q
          Key: 
          4; Value: Level 4
          ----------f2()----------
          1:Monday
          one:Monday
          ----------f3()----------
          Key: 
          1; Value: Monday
          Key: one; Value: Monday
          ----------f4()----------
          Key: 
          1; Value: Level 1
          Key: 
          2; Value: Level 2
          Key: 
          3; Value: Level 3
          Key: 
          4; Value: Level 4
          Key: F; Value: Level F
          Key: Q; Value: Level Q
          posted @ 2007-10-31 15:05 CoderDream 閱讀(5129) | 評論 (0)編輯 收藏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的。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2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兩個試用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Q: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A:1、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2、繳!必須繳!
          只要和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不管有無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有否通過,企業都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基本保險的義務!從入職開始起繳!


          試用期勞動者同樣受保護

            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原因既有現行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單位故意違法的因素,還有有關方面對試用期規定存在錯誤認識,從而導致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切實執行的因素。

            錯誤認識之一,認為試用期滿后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等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即使是處于試用期中,也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錯誤認識之二,認為試用期內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試用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梢?,用人單位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違法行為。

            錯誤認識之三,認為可以不為試用期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所有個人。這表明,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并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摒棄錯誤認識,自覺遵守有關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執法部門應全面正確地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權益,使濫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無違法得利可圖,從而自覺規范用工行為。

          posted @ 2007-10-31 09:59 CoderDream 閱讀(631) | 評論 (3)編輯 收藏

          今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秳趧雍贤ā窔v經四次審議修改,寄托了廣大勞動者的期待。新法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凸顯出不少引人關注的特點。

            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事例:

            今年春節前,本報曾接到我市某飯店兩位服務員反映:去年7月,她們從臨桂縣來到市區一家飯店打工。在入職時,她們向老板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老板說,“當個服務員還要簽合同,太麻煩了,再說我又不知道怎么寫合同條款,大家口頭約定工資數額和工作時間就行了。如果你們實在要簽合同,只能另謀高就。”為了保住工作,她們沒有繼續要求老板簽訂勞動合同。今年春節前夕,她們準備辭職回家過年,老板以她們工作表現不佳為由,扣了她們每人一個月的工資。當她們到有關部門求助時,由于缺乏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得到的答復是很難處理。

            現象:

            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護勞動者的權利,還可以保護用人單位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盡可能降低成本,不愿意對員工承擔應有的責任,也就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日前,記者從秀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從7月初開始,該局就對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了合同簽訂情況的專項檢查。從初步的調查情況來看,餐飲業、旅館業和建筑業等三大行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相對較低。該局負責人介紹,由于這三大行業的員工流動性大,很多屬于臨時用工,再加上部分企業的負責人缺乏維護職工權益的意識,因此這些行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率較低。

            新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杜絕“試用期”成“白用期”

            事例:

            去年7月,大學剛畢業的小蔣應聘到我市一家電腦公司做技術員。該公司與他口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每月工資為600元。如試用期合格,則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工資提升為900元。3個月試用期滿后,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小蔣工作進步很快,但與公司的要求還有些距離,因此,還要對他再繼續考察3個月時間才能考慮轉正問題。小蔣為了能留在該公司工作,同意再進行3個月的試用期。又過了3個月后,公司通知小蔣,他在第2次試用期內仍達不到錄用條件,不再錄用。

            現象:

            市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榮長期從事勞動糾紛訴訟代理工作,他告訴記者,近年來,他接手經辦的一些勞動糾紛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為用人單位單方面任意確定或更改試用期,導致出現勞動糾紛,勞動者在無奈之下只能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甚至還有些單位還故意利用試用期降低成本,有的單位與勞動者簽1年合同,試用期為半年;還有的單位與畢業生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竟長達12個月;極少數用人單位“創新”出一周時間的“無薪試用期”,工作一周后,直接說勞動者不符合條件,連工資都不給,這主要針對一些在校的高中生或大學生。

            王榮介紹,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因如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期間可支付給勞動者少量工資的特點,在試用期快到時就辭退勞動者,或故意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

            新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出了明確限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事例:

            近日,原在重慶市一家工業股份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小王辭職回桂林。讓小王郁悶的是,當他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卻被告之:因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他必須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對此,小王雖然心中不滿,最終還是付了錢,“畢竟合同上已經寫明。”他無奈地說。

            黃某原為我市某高校教師,1999年,學校委托南京大學培養研究生,黃某經考試,被南京大學錄取為博士研究生。當年1月5日,該高校要求黃某與學校簽訂一份格式合同《委托培養研究生合同書》,并約定,黃某的10000元培養費由學校支付,其學習期間的工資、生活補貼等均與在校同等職工相同。黃某畢業后必須按時回學校工作,至少得在學校工作5年。如有違約,黃某須4倍償還讀書期間的一切費用。2002年7月,黃某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如期回到母校工作。2003年8月,黃某認為學校沒有完全支付其讀博期間的補助、沒有安排好其工作、住房與配偶工作等,離開學校,應聘到溫州一所高校擔任副教授。某高校認為黃某的行為已違反了合同約定,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4倍償還其讀博士的費用。黃某認為4倍償還讀書期間的一切費用太高。據了解,最后,法院判決黃某賠償某高校319014.8元。

            現象:

            事實上,不少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約定違約金,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但有的用人單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甚至引起糾紛。

            新法規定:

            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完善了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證

            事例:

            陳小姐曾在象山區一家公司上班,入職時按照該公司的要求交納了200元的“工具保管費”,該公司開具了收據,不過在收據和《勞動合同書》上都未約定這200元如何退還。試用期結束前,陳小姐在另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于是打算辭職。她在離職時要求該公司退還200元,但該公司以陳小姐已經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為由,只答應退還其中的158元。陳小姐表示不能理解,她認為,公司實際上是利用收取“工具保管費”的名目收取“服裝押金”,這是違法的。據陳小姐說,她在入職時就知道不應交納這筆“工具保管費”,但因為害怕該單位不錄取她,只好交了。

            現象:

            交納合同保證金、工具押金、服裝押金等各種押金和扣押身份證,是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離職的慣用手段,這在餐飲行業尤為明顯。一些餐飲行業的老板告訴記者,由于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員工流動性特別大,一些不負責任的員工,如果沒有約定相關押金或扣押身份證,根本就無法對其進行制約,有些員工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但在辭職前往往并沒有征得老板同意而直接離開,給飯店造成不小的損失。

            除在餐飲行業外,在其他許多行業都有交納押金或扣押身份證,甚至畢業證的情況,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擾。少數騙子甚至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以收取押金的方式來騙取不正當利益的。

            新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工資過低要加倍償還勞動者

            事例:

            去年年初,市民李先生向記者來信反映:他從2005年1月開始在某單位的宿舍當門衛,每天早上6點起床,然后打掃宿舍周圍的衛生,之后開始值班直到晚上11點才能休息。有時過了晚上12點,如果有人叫門,還得起床開門,一年從來沒有放假時間,單位也沒有給他計算過加班工資,他的工資每個月只有320元。后來,他被該單位辭退,有人告訴他當時我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是460元,因此他每月的收入離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還差了140元。

            現象:

            據調查,在我市的一些行業內,員工月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并不少見。如一些舊式小區或單位宿舍區的門衛,少數餐飲行業的服務員等,工資每月約在300-400元之間,低于我市現行的每月50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一家超市的經理曾對該超市的員工說:“你們對外說自己的工資時,必須說每月高于500元,否則就收拾包袱走人。”

            新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

            事例:

            市民譚小姐在一家減肥中心工作,已經有一年時間,月收入約為1000元,與同行比并不算低,但企業從來沒有幫她繳納過養老保險。譚小姐說:“我以前從來不知道還需要繳納養老保險,但企業也從來沒有幫我繳納過,我是否應該自行繳納呢?”

            現象:

            按照國家規定,企業應當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前段時間,自治區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不過由于一些企業的員工,如營業員、服務員等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有部分私營企業主也缺乏相關法律意識,不主動幫助員工購買養老保險,這也是目前社會上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

            新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中已經包括了”社會保險“條款。而增加該條款,主要目的是為了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posted @ 2007-10-31 09:50 CoderDream 閱讀(503) | 評論 (1)編輯 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ǘ﹦趧诱唛_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ㄋ模┯萌藛挝槐灰婪ㄐ嫫飘a的;

           ?。ㄎ澹┯萌藛挝槐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ㄈ┯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畻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ㄋ模┯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谒氖粭l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p>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p>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ㄈ┲Ц都影噘M、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ㄋ模υ趰彵慌汕矂趧诱哌M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ǘ┯萌藛挝慌c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ㄈ﹦趧张汕矄挝缓陀霉挝蛔袷貏趧张汕灿嘘P規定的情況;

           ?。ㄋ模┯萌藛挝蛔袷貒谊P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ㄎ澹┯萌藛挝恢Ц秳趧雍贤s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萌藛挝粎⒓痈黜椛鐣kU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ǘ┑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ㄋ模┙獬蛘呓K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员┝Α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ǘ┻`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ㄈ┪耆?、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ㄋ模﹦趧訔l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posted @ 2007-10-31 09:11 CoderDream 閱讀(256) | 評論 (1)編輯 收藏
          僅列出標題
          共24頁: First 上一頁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頁 Last 

          <2025年5月>
          27282930123
          45678910
          1112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
          25262728293031
          1234567

          常用鏈接

          留言簿(9)

          我參與的團隊

          隨筆分類(245)

          隨筆檔案(239)

          文章分類(3)

          文章檔案(3)

          收藏夾(576)

          友情鏈接

          搜索

          •  

          積分與排名

          • 積分 - 458389
          • 排名 - 114

          最新評論

          閱讀排行榜

          評論排行榜

          主站蜘蛛池模板: 顺昌县| 镇坪县| 舟山市| 巫溪县| 财经| 盐津县| 洪湖市| 宣城市| 连平县| 济南市| 琼海市| 平乐县| 尼木县| 四川省| 东乡县| 沧州市| 银川市| 宝兴县| 大渡口区| 六安市| 宾川县| 山东省| 子长县| 黄浦区| 紫阳县| 平定县| 分宜县| 肇庆市| 泾源县| 霍林郭勒市| 罗山县| 商城县| 水富县| 宣汉县| 韩城市| 陇西县| 陈巴尔虎旗| 阿鲁科尔沁旗| 松原市| 贵德县| 中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