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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而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六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違約金。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采用試用期,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的。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2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為,對于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里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

          兩個試用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后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超過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并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Q: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A:1、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2、繳!必須繳!
          只要和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不管有無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有否通過,企業都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基本保險的義務!從入職開始起繳!


          試用期勞動者同樣受保護

            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原因既有現行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用人單位故意違法的因素,還有有關方面對試用期規定存在錯誤認識,從而導致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切實執行的因素。

            錯誤認識之一,認為試用期滿后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等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因此,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即使是處于試用期中,也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錯誤認識之二,認為試用期內勞動者不適用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原勞動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試用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給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于違法行為。

            錯誤認識之三,認為可以不為試用期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所有個人。這表明,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其參加社會保險并繳費。

            用人單位應當摒棄錯誤認識,自覺遵守有關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執法部門應全面正確地掌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權益,使濫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無違法得利可圖,從而自覺規范用工行為。

          posted on 2007-10-31 09:59 CoderDream 閱讀(634) 評論(3)  編輯  收藏 所屬分類: 前程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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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2007-10-31 19:08 | jrkui
          您好,有個問題想問問您.
          我最近去面試了一家公司,他們說試用期3個月,但我打算簽兩年,按照新勞動法,這是不符合規定的.但是我可能11月份就簽定勞動合同了,新勞動法還沒正式實行,怎么辦?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回復  更多評論
            
          # re: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2007-10-31 21:15 | CoderDream
          我也不是這方面的專家,如果元月1日前簽合同,用人單位肯定要試用3個月,很多單位都是先不說簽合同,而是讓你試用3個月再說,所以現在進新公司只能吃虧了!  回復  更多評論
            
          # re: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2007-11-01 16:50 | jrkui
          好吧,謝謝您的回復  回復  更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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