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發新文章 |
|
|
匯票。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將來可以確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匯票的當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時是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并將其交付與他人之人。匯票簽發后,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當匯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責任。在匯票未經承兌之前,出票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付款人又稱受票人,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之人。但在遠期匯票,付款人在作出承兌前只是從債務人,匯票承兌后,付款人成為主債務人,出票人退居從債務人地位。收款人是有權收取票款之人,亦即匯票的債權人。收款人如果遭到拒付,有權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出票人為企業或個人的,為商業匯票 。在商品買賣交易中 ,買方以第三方為付款人、以賣方為收款人簽發的匯票,或者賣方以買方為付款人、以自己為收款人簽發的匯票,即為商業匯票。銀行匯票是以銀行為出票人的匯票,它是一家銀行向另一家銀行發出的書面支付命令。銀行匯票由銀行簽發后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給收款人。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確定金額的票據。本票只有出票人與收款人兩方當事人。出票人是簽發本票并將其交付他人之人,他完成出票行為后即成為本票的付款人,承擔見票付款或定期付款的義務。收款人是自出票人取得本票,有權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之人。
根據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為一般本票與銀行本票。由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為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為銀行本票。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限于銀行本票。銀行簽發的見票即付不記名本票,可以代替現金流通,因此,各國對簽發銀行本票均有一定的限制。我國《票據法》第75條規定: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約貨幣流通費用。
就人民銀行頒布的結算管理辦法來看,我國的銀行結算方法包括:支票、本票、匯票、商業承兌、銀行承兌、信匯、電匯、托收 。
其中,支票、本票只適用于本地結算,匯票、信匯、電匯、托收適合異地結算,商業與銀行承兌適用與本地與異地結算
具體操作方法:
支票,分為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需要到銀行開戶與預留印鑒,并購買支票.之后企業在帳戶余額范圍內開支票,蓋章并到銀行憑票下帳就行 。
本票需要到銀行申請開立本票,并帶上印鑒到銀行柜臺辦理 。
匯票,需要向銀行提出開票申請(有規定格式的申請單據),并到銀行辦理,匯票辦理可以簽收款人為企業也可以是個人,收款人拿到匯票后就可以到自己的開戶行做解付流程.如果是個人需要帶身份證,企業辦理需要將自己的印鑒于匯票背面指定位置簽章 。
承兌匯票.無論是商業還是銀行,都需要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并到銀行辦理.取回后交收款人即可.收款人于匯票到期日將匯票提交自己開戶行,由開戶行向匯票簽發人開戶行或簽發行提請付款 。
電匯與信匯由付款人向銀行購買信匯、電匯單,填寫蓋章后交銀行辦理即可 。
另外,支票,匯票、承兌(商業與銀行)都可以背書轉讓.也就是收款人作為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之后取得票據的人作為被背書人在被背書人欄簽章,即可獲得票據載明的收款權利
當然,票據也可以禁止背書,具體做法是,出票人禁止背書的,在票據正面寫明禁止背書,并簽章,背書人禁止背書的,要在票據背面寫明禁止背書,并簽章.
附1:《票據法》上匯票、本票、支票之主要區別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信用功能
|
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信用,除見票即付,還可另行指定到期日,為信用證券。
|
《票據法》上本票限于見票即付,為支付證券。
|
見票即付,屬支付證券。
|
基本當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
|
對出票人資格要求
|
具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可。
|
只能為銀行。
|
必須使用本名、提交合法身份證件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并預留本名的簽名樣式和印章樣式。
|
對付款人資格要求
|
銀行匯票付款人為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商業匯票付款人為商品交易活動中接受貨物的當事人或與出票人簽訂承諾委托協議的銀行。
|
與出票人為同一銀行。
|
有從事支票業務資格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付款人、收款人名稱。
|
“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收款人名稱。
|
“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可授權補記)、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必須與在銀行預留印鑒的印章和簽名式樣一致)、付款人名稱。
|
付款期限
|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者,自到期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2個月內。
|
同城支票為出票日起10日內;異地適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
權利消滅時效
|
見票即付者,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遠期匯票自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
|
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
|
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
|
附2: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之主要差異
|
付款請求權
|
追索權
|
次序
|
第一次權利
|
第二次權利,非因付款請求權受阻不得行使。
|
對象
|
承兌人或付款人
|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
行使條件
|
票據未過時效;持票人持有票據原件;票據所載金額必須一次性得以完整履行;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向付款人移轉票據。
|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據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作成相關證明;在追索時效內。
|
行使次數
|
一次
|
數次,可一直追索至票據權利義務消滅。
|
金額
|
票據金額
|
票據金額、法定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之費用。
|
消滅時效
|
匯票和本票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內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
|
自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時效為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