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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話概括:==比較的是兩個對象的引用(即內存地址)是否相等,而equals()比較的是兩個對象的值(即內存地址里存放的值)是否相等。當然equals()在個別類中被重寫了那就例外了。

          詳細論述:eqauls 與 = =之異同

          1)比較方式角度:

          = =是面向過程的操作符;equals是面向對象的操作符

          = =不屬于任何類,equals則是任何類(在Java中)的一個方法;

          我們可以1)Primitive1 (基本類型)= = Primitive2(基本類型);

                   2)Object Reference1(對象引用)= = Object Reference2(對象引用)

                   3)Object Reference1 (對象引用) .equals(Object Reference2 (對象引用))

                     這三種比較

                     但卻不能Primitive1 (基本類型).equals( Primitive2(基本類型));

           對于基本類型,沒有面向對象中發送消息一說,自然也不會有

          方法成員。

           

          2)比較目的角度:

          1)    如果要比較兩個基本類型是否相等,請用= =;

          2)    如果要比較兩個對象引用是否相等,請用= =;

          3)    如果要比較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請用equals;

           

          對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的闡釋:

             有人會問:在C++中, 比較兩個對象相等不是也可以用==嗎?我知道您是指運算符重載,但是很遺憾,Java中不支持運算符重載(java中亦有重載過運算符,他們是“+”,“+=”,不過也僅此兩個,而且是內置實現的);所以,對象的是否相等的比較這份責任就交由  equals()來實現 。   

          這個“邏輯上”其實就取決于人類的看法,實際開發中,就取決于用戶的需求;


          第三節:equals()緣起:

                  equals()是每個對象與生俱來的方法,因為所有類的最終基類就是Object(除去Object本身);而equals()是Object的方法之一。

                  我們不妨觀察一下Object中equals()的source code:

                   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bj) {

                                return (this == obj);

                    }

                  注意 “return (this == obj)”

                  this與obj都是對象引用,而不是對象本身。所以equals()的缺省實現就是比較

                  對象引用是否一致;為何要如此實現呢? 前面我們說過:對象是否相等,是由我們的需求決定的,世界上的類千奇百怪(當然,這些類都是我們根據模擬現實世界而創造的),雖然Object是他們共同的祖先,可他又怎能知道他的子孫類比較相等的標準呢?但是他明白,任何一個對象,自己總是等于自己的,何謂“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呢,又如何判斷“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呢?一個對象在內存中只有一份,但他的引用卻可以有無窮多個,“對象自己的引用1=對象自己的引用2”,不就能判斷“自己總是等于自己”嗎?所以缺省實現實現自然也就是

                  “return (this == obj)”;

                  而到了我們自己編寫的類,對象相等的標準由我們確立,于是就不可避免的要覆寫

                  繼承而來的public boolean equals(Object obj);

                  如果您有過編覆寫過equals()的經驗(沒有過也不要緊),請您思考一個問題:

                   “兩個對象(邏輯上)是否一致”實際上是比較什么?沒錯,或許您已脫口而出:

                 就是對象的屬性(即field,或稱數據成員)的比較。方法是不可比較的哦。(這個問題是不是有些弱智呢?哈哈)

           第四節:對一個推論的思考

          推論如下:一言以蔽之:欲比較棧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 =;

                                欲比較堆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equals;

          因為(根)基本類型,(根)對象引用都在棧中; 而對象本身在堆中;

                   這句話又對又不對,問題出在哪,就是“數據”二字,先看棧中,數據或為基本類型,或為對象引用,用==比較當然沒錯;但是堆中呢?對象不是堆中嗎?不是應該用equals比較嗎?可是,我們比較的是堆中“數據”,堆中有對象,對象由什么構成呢?可能是對象引用,可能是基本類型,或兩者兼而有之。如果我們要比較他們,該用什么呢,用”equals()”?不對吧,只能是”= =”!所以正確的結論是:欲比較棧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 =; 欲比較堆中數據是否相等,請用equals;

          因為(根)基本類型,(根)對象引用都在棧中(所謂“根”,指未被任何其他對象所包含); 而對象本身在堆中。

          文章出處:DIY部落(http://www.diybl.com/course/3_program/java/javajs/2007917/71587.html#)

          posted on 2010-03-05 10:36 小菜毛毛 閱讀(219) 評論(0)  編輯  收藏 所屬分類: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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