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是隨著電子音視頻節目在互聯網上的廣泛傳播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技術。DRM技術的工作原理是:首先建立數字節目授權中心(rights issuer),編碼已壓縮的數字節目內容,然后利用密鑰對內容進行加密保護,加密的數字節目頭部存放著KeyID和節目授權中心的統一資源定位器(URL)地址。用戶在點播時,根據節目頭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過數字節目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后送出相關的密鑰解密(unlock),節目方可播放。需要保護的節目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戶下載保存并散播給他人,沒有得到數字節目授權中心的驗證授權也無法播放,從而嚴密地保護了節目的版權。
隨著移動數據增值業務的迅猛發展,移動業務價值鏈出現了巨大的變革,內容提供商作為價值鏈中的獨立一環,其地位和作用已經得到廣泛認同。而內容提供商通過大量下載類業務及MMS等信息類業務所傳播的內容和應用軟件、游戲等,其版權及相關利益必須得到保證。因此,在早期的移動增值業務環境中,一些內容提供商通常嚴格禁止將下載的內容及應用轉發給他人。
但近來的大量移動業務研究表明,“傳染性”是造成移動業務流行的關鍵因素。即某個用戶喜愛的內容或應用必須能夠由其散播給其朋友、同事、同學、家庭成員等,從而形成該業務的流行。而禁止轉發使業務的“傳染性”大大降低,與業務的大規模推廣產生了很大矛盾。將DRM技術引入移動增值業務,既可以使內容在移動網內傳播,又能嚴格保證內容提供商的利益,因此該技術已成為目前全球范圍內移動業務研究的熱點之一。
一、DRM技術在中國移動業務中的潛在需求
隨著SMS業務取得巨大成功,中國移動數據增值業務蓬勃發展。在SMS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已經出現了專門從事短信內容創作的專業人員及內容提供商,但這些提供商的內容一旦被用戶發送,就會在網絡中自由傳播。由于短信文字內容的附加值較低,因此雖然這種內容的隨意發送會造成內容提供商的利益損失,但這已成為提供商必須面對的現實。
隨著以中國移動彩信、中國聯通“彩e”為代表的MMS業務的開展,以及Java下載、移動游戲等業務被陸續推出,移動用戶可以獲得的內容已不單是簡單的文字信息,更有鈴聲、屏保、動畫,甚至移動游戲、MP3、視頻節目等高附加值的數字商品。因此,一個日益迫切的問題擺在了運營商和內容提供商的面前,那就是如何對用戶下載內容以及下載后用戶對媒體的使用與傳播進行控制和計費,以保護運營商和內容提供商的利益。
DRM技術為移動數據增值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效的控制手段,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允許內容提供商定義媒體對象使用的規則(版權),移動用戶必須按照這些規則進行內容的消費。
·可以對一個媒體對象定義不同的版權,并制定不同的價格。如按照不同的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以及播放、顯示、運行等不同操作定義不同的版權以供用戶選擇,為一系列新的商業模式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如按天出租游戲、按使用次數控制視頻節目的播放等。
·通過對版權的控制,使內容的真正價值體現于版權,而非媒體對象本身。在這種情況下,內容可以在移動網內根據用戶的喜好進行轉發和傳播,從而形成業務的流行,但內容的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新的版權,從而既保證了業務的“傳染性”,又保證了內容提供商的利益。
·通過對版權的控制,DRM使媒體對象的數字版權成為計費的來源。因此,不同的業務可以使用同一個DRM授權中心生成數字版權,并同時生成計費原始話單記錄(CDR),從而簡化了計費體系,堵塞了計費漏洞,保證了業務收入。
但一套完整的DRM技術要求在內容提供商和移動終端之間建立非常安全的通道,這將造成業務開通復雜度及建設成本的上升。因此,移動增值業務DRM的應用,應在遵循DRM基本原則的基礎上,考慮移動數據增值業務領域的一些特殊需求,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性,支持DRM的一些基本功能,即可滿足一段時期內業務開展的需要。同時應提供多種DRM的實現方式,由簡單到復雜,為業務的開展提供多種選擇。
二、DRM的實現方式
針對不同的業務內容及需要,移動增值業務應提供由簡到繁的DRM實現方式。目前國際上針對DRM在移動業務中的實現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其中,開放移動聯盟(OMA:Open Mobile Alliance)所制定的DRM標準得到了廣泛的支持和認同。
在DRM的實現方式中,根據版權對象和封裝的下載內容發送到用戶移動終端的方式,可以分為轉發禁止(forward-lock)、組合發送(combined delivery)和分別發送(spearate delivery)三種.
其中,組合發送方式在一個DRM數據包中同時發送一個媒體對象和一個版權對象,移動終端根據版權對象規定的權限和限制使用下載的內容。由于該方式不要求對內容進行加密封裝,因此嚴格禁止內容的轉發,但實現起來相對簡單。轉發禁止方式實際是組合發送方式的簡化版本。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單獨的版權對象隨DRM數據包發送,在移動終端上采用一系列缺省權限對媒體對象的使用進行控制。一般情況下,默認用戶可在本機任意使用媒體內容,但嚴格禁止轉發。由于轉發禁止和組合發送方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很容易地在客戶端實現兼容。但在具體業務中,還要由內容提供商服務器端決定采用何種方式。
與以上兩種方式不同,分別發送方式要求必須將內容加密封裝,以提供更高的安全性。加密的內容必須使用同時生成的密鑰方可打開,除非擁有內容密鑰(CEK:Content Encryption Key),否則任何人獲得的內容均無法使用。在實現過程中,加密的內容按照普通的方式下載(可以采用與組合發送方式相同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而版權對象(含密鑰)則通過更加安全的傳輸通道(如push短消息)發送到移動終端。由于內容是加密的,因此允許終端用戶采用任何方式進行轉發,通過超級分發(super-distribution)機制保證轉發內容的版權控制和計費。采用分別發送方式時,由于服務器端需要對內容進行加密,用戶移動終端需要使用密鑰對內容進行解密,因而增加了系統的復雜性。同時按照目前的系統設計,必須在確認加密內容已經被移動終端成功接收后方可發送版權對象,由于加密內容和版權對象通過不同的途徑發送,因此版權對象到達移動終端的時間存在時延。按照國外仿真環境的試驗,這種時延可能達到10s以上,會降低業務提供速度和客戶滿意度。為了減少這個問題造成的影響,DRM必須在實現過程中考慮一定的協調機制,如在DRM內容數據包頭中設定參數,描述另外單獨發送的版權消息大約在多長時間后到達等。
三、內容轉發版權控制的實現
在移動數據增值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如何既保持業務的“傳染性”,又可以實現對轉發和傳播內容的嚴格控制,是DRM技術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目前國際上廣泛接受的是采用超級分發機制實現在嚴格保證版權的條件下,利用分別發送方式提供的靈活性,支持一些商業模型中用戶共享及傳播內容的需求。
采用超級分發機制,轉發的內容必須是采用分別發送方式獲得的加密內容,傳遞的媒體對象必須是加密的DRM內容格式(DCF)。在這種機制下,媒體對象允許通過任何方式(如MMS或本地數據連接)從一個移動終端傳遞到另一個移動終端,并在其中通過元數據參數指明授權中心應用服務器的地址信息。接收到DRM傳播內容的新用戶如果想要使用內容,必須打開一個HTTP瀏覽鏈接與授權中心聯系,并選擇其所需的版權權限。根據所選擇的版權權限,授權中心生成新的版權對象,仍然采用安全的push短消息重新發送到新的用戶,同時生成計費原始話單記錄。
超級分發的另一個問題是,新的移動終端用戶如何判斷對方是否喜歡轉發的內容,以及能否正常地在本機使用。在正常的內容下載過程中,一般通過下載描述文件(download descriptor)描述下載的媒體類型、大小,以及名稱、廠商等參考信息,由用戶決定是否喜歡該內容,同時由手機終端自動或人工參與判斷本機是否支持內容的媒體類型,內存容量是否足夠等。而超級分發中并沒有下載描述文件的轉發過程,因此,可行的方式只能是在加密內容的數據包中附加一些必要的頭參數,提供與下載描述文件類似的相關信息,其中最關鍵的是媒體的類型和內容的長度。在這種情況下,轉發的移動終端可以使用加密內容頭參數判斷轉發內容是否合適。如無問題,再看是否使用DCF向授權中心的 URL地址發送新的版權申請。如果移動終端無法確定內容是否合適,則應向用戶提出警告。
四、 結 語
隨著中國移動數據增值業務的迅猛發展,從保證運營商/內容提供商利益、提供新的商業模式、業務推廣、收入保障等方面來講,都將產生對DRM技術日益增長的應用需求,從而使其逐步得到應用。根據業務開展的實際需求,可以由簡單到復雜,選擇轉發禁止、組合發送、分別發送等多種方式,并在內容加密的基礎上,實現轉發內容的版權控制和計費。